韶山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2021年9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完善学校各项工作,实现“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一目标,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学校与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了解,确保教育的自律和公正,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规范、协调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工作,促进家校沟通、联动,形成家校教育合力,成立韶山学校家长委员会,特制订本章程。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长委员会是在校长室领导、教育处指导下的群众性组织,是学生家长直接参与学校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学校教育有益的补充和发展,是学校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办好教育的主要途径。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作用,宣传国家的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加强学校的管理,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是沟通学校和家庭、社会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的形成;是指导家长认真担负起教育子女的作用,帮助学校拓展德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是积极研讨家庭教育的规律,总结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参与学校管理评价工作,为学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发挥学校和社会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2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3-5人构成,由班主任征求个人意见提名推荐,经学校行政研究后确定,产生主任一名、委员2-4人,班级家长委员会在班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年级家长委员会由各班家长委员会主任组成,设立主任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家长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年级家长委员会在联点行政干部、年级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由各年级家长会主任等构成,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4人、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家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学校家长委员会在校长室、教育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身素质好,思想品德高尚,作风正派,行为文明。
2、家教得法,其子女在校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优良。
3、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关心学校,乐于在业余时间参加学校有关活动。
4、具有代表性,能代表各种职业各层次家长的意愿。
第八条 家长委员任期一年。如有特殊原因空缺,可提名增补代表。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学校教育处、年级组长、班主任负责。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家委会主任负责主持家长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要做好家长委员会内部管理、协调工作;各委员根据分工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1、对学校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将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向学校反映的权利。
3、参加学校安排的重大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如开学典礼、国旗下讲话、体育节、艺术节、家长开放日等活动。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有如下义务:
1、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为办好学校献计献策。
2、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倾听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学校反馈;及时协调处理家长中出现的矛盾;代表家长积极和学校职能部门沟通。部分家长对学校的一些合理措施没能理解时,有义务主动配合学校做解释、说服工作;
3、联系家长,采用多种形式,运用社会资源,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等;
4、关心爱护学生,对学生的行为规范作正确的引导。密切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班主任协助家长做好子女的家庭教育工作,提高家教水平;
5、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开展其他工作:如担任校外辅导员,带头给家长上课、向社会宣传,为学校排忧解难等。
6、完成家长委员会交派的其它任务。
第十三条 各级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为使家长委员会起到联系家长和学校的桥梁作用,特设家长信箱于学校传达室门口,欢迎家长用书面形式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提出建议。每逢学校召开学生家长会期间,家长委员会成员轮流在学校接待家长。家长委员会办公室常设在教育处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