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消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差旅、培训等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由公款支付的各种费用。公务消费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从严从简,节俭办事,依法依规,标准控制。
2、严格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
3、简化接待形式。不得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住宿学生、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 接待用餐:本市各单位到学校开展检查、调研、教育教学交流学习等工作,确需安排用餐的,一律在学校食堂安排工作餐。 其他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高档酒水,不得进入私人会所、高档餐饮场所。 住宿:在定点宾馆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发生的费用凭据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
4、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制度和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陪同人员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相对应,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5、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6、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出差韶山市以外湘潭以内的,由主管副校长审批;出差湘潭市以外的,由校长审批。中层以上干部出差均须报校长审批,书记、校长出差须报教育局或主管市长审批。
7、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要报批)。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8、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本省内每人每天330元)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和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学校原则上不同意出差人员驾驶私车公用。
9、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校长培训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10、实行“一支笔”审批,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公务消费凭据报销,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学校公务消费报销程序:经手人填表(带公函、批示等附件),证明人签字证明——财会室(审核凭据,统计报销数额)——总务处、主管后勤副校长(审核把关开支范围和标准)——校长审批——财会室(报销)。
11、加强监督检查。总支、行政应加强对公务消费的管理、监督、检查。由总支纪检委员会同有关人员对公务消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会同总务处、财会室应当定期(每季度)汇总公务消费情况,报总支书记、校长。学校定期向教育局汇报公务消费情况。学校每年应向教代会等公开公务消费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