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韶山市委办公室文件
韶办发〔20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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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山市委办公室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山市国内公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高新区、市直各单位:
《韶山市国内公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韶山市委办公室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韶山市国内公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公务消费管理,构建节约型机关和政府,根据《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消费接待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消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消费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差旅等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由公款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四条 公务消费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从严从简,节俭办事,依法依规,标准控制。
第五条 市委办、市政府办负责制定完善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消费管理制度和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消费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消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务管理
第一节 公务接待
第六条 严格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任务、
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八条 实行对口接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地由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确定接待单位。
第九条 简化接待形式,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1.接待用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高档酒水,不得进入私人会所、高档餐饮场所,市内公务活动严格控制公务接待。
2.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定点宾馆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省级干部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住宿发生的费用凭据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3.接待用车。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4.接待迎送。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
第十条 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相对应,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加强内部接待设施管理。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单位食堂应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工作用餐和公务接待,实行分类核算。市直单位到乡镇开展检查、调研等工作,确需安排用餐的,一律在食堂安排工作餐。
第十二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十三条 因招商引资、各类展会、经贸洽谈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节 会议活动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类会议指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二类会议指市委全会、市政府全会、市纪委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群团组织换届工作会议,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决定召开的涉及全市全局的重要工作会议;三类会议指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性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六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市本级会议费标准,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不高于协议价,伙食费140元,其他费用10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不高于协议价,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8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不高于协议价,伙食费100元,其他费用60元。二、三类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为期半天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用餐。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规模,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一般不发放会议资料。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第三节 国内差旅
第十八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韶山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下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处级以下(含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二十一条 坐飞机时,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时,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到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二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原则上限于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公务消费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公务消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消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消费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三十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消费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公务消费预算总额。公务消费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三十一条规范资金支付。公务消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公务消费凭据报销,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市委办、市政府办应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国内公务消费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各级各部门国内公务消费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各级各部门国内公务消费经费采用常规审计监督和专项审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单位食堂)的审计监督。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消费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消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消费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单位食堂)管理使用情况。各级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消费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各部门每年应公开国内公务消费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务消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2.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3.违反审批要求擅自执行的;
4.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5.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6.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1.本单位公务消费违纪违规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2.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浪费的;
3.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4.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公务消费支出情况的;
5.其他对公务消费违纪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处理。应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违反本办法,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该责令退赔。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市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消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韶山市委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印发
附表:
韶山市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省份 | 住宿费 | 伙食补助费 | 市内交通费 | |
北京 | 350 | 100 | 80 | |
天津 | 320 | 100 | 80 | |
河北 | 310 | 100 | 80 | |
山西 | 310 | 100 | 80 | |
内蒙古 | 320 | 100 | 80 | |
辽宁 | 330 | 100 | 80 | |
大连 | 340 | 100 | 80 | |
吉林 | 310 | 100 | 80 | |
黑龙江 | 310 | 100 | 80 | |
上海 | 350 | 100 | 80 | |
江苏 | 340 | 100 | 80 | |
浙江 | 340 | 100 | 80 | |
宁波 | 330 | 100 | 80 | |
安徽 | 310 | 100 | 80 | |
福建 | 330 | 100 | 80 | |
厦门 | 340 | 100 | 80 | |
江西 | 320 | 100 | 80 | |
山东 | 330 | 100 | 80 | |
青岛 | 340 | 100 | 80 | |
河南 | 330 | 100 | 80 | |
湖北 | 320 | 100 | 80 | |
广东 | 340 | 100 | 80 | |
深圳 | 350 | 100 | 80 | |
广西 | 330 | 100 | 80 | |
海南 | 350 | 100 | 80 | |
重庆 | 330 | 100 | 80 | |
四川 | 320 | 100 | 80 | |
贵州 | 320 | 100 | 80 | |
云南 | 330 | 100 | 80 | |
西藏 | 350 | 100 | 80 | |
陕西 | 320 | 100 | 80 | |
甘肃 | 330 | 100 | 80 | |
青海 | 350 | 100 | 80 | |
宁夏 | 330 | 100 | 80 | |
新疆 | 340 | 100 | 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