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家长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长委员会是联系家长与学校的桥梁。建立家长委员会有利于团结学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教师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加强学校的管理,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组 织
第二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或班级工作的在校学生的家长(监护人)组成。
第三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的组成应能代表各个层面的家长,采取家长自荐、年级组提名相结合的办法,经学校研究,由学校颁发常务委员的聘书。
第四条 全校三个年级每年级由5名家长组成年级组家长委员会,学校家长委员会从年级组家长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学校家长委员会机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常务委员3名。
第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任期三年。当学生不在本学校时,其成员资格自动取消,同时补充新的人选。
第三章 成员条件
第六条 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关心学校,能为学校工作出主意、提意见。
第七条 有一定的协调能力,能为学校教学工作、教学条件、教学环境提供一定的帮助。
第八条 具有某方面特长,能为学校开辟课外教育渠道提供帮助。
第四章 职 责
第九条 广泛收集家长对学校学校的意见和要求,定期召开家长会议,交流家庭教育情况和经验。
第十条 参与学校或学校邀请的重大活动或组织听课等,关心了解学校学校工作,宣传学校学校教育成果,对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作出适当的评价,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一条 大力支持校方工作,对校方开展的重大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可能的帮助,做好学校、家长的协调工作,做到老师、家长齐抓共管,形成教育合力。
第十二条 配合学校用正确的教育思想、理念、方法去影响社会,使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相一致,对上级部门对学校教育管理引起争议的问题能及时反映、作出说明、争取支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充分调动广大家长的积极性,广泛收集有关教育、教学、课改、高考等方面的信息,并及时反馈给校方,提供信息支持。
第十四条 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家长委员会常务会议和一次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会议,及时布署、总结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会议室。
第十六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直接与学校领导、校长联系工作。
第十七条 本章程在实践中有不妥之处,由学校家长委员会修改补充。
韶山学校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