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申请
时限:秋季学期开学后半个月内完成。
学校按湘财教[2011]3号文件格式印发表格分发到有受助意愿(学校掌握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如因某些原因没有申请的,老师要以人为本,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使其申请)的学生,学生填表后由班主任收集上交学校资助部门,每年申请一次。
说明:学校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时,应充分利用的背面将《湘潭市普通高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调查表》(附表2)印上去。
二、学校评审小组评审
时限:上级资助中心名额下达后10天之内完成。
学校评审小组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具体评定方式按《湘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学校和班主任要做好困难学生的摸底工作,确保最需得到救助的学生得到资助。如有因出现主观人为因素影响的,可按《湘潭市普通高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调查表》打分排序进行取舍。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人数及档次应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指标数一致。
存档资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公示
时限:名单确定后即进行公示。
在学校显目位置公示。公示的内容有学生如何申请、学校如何评定、初步评定的结果、公示期限、对公示有异议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存在异议的,应由评审小组核查再决定删减和增补。增补名单应重新公示。
公示结束后,应书面宣布公示结果,内容是“某时间公示的拟受助学生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确认为受助对象。”学校将盖章后的《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一式两份上报上级学生资助部门进行审核(分别由资助部门和学校留存存档)。
存档资料:公示内容、公示结果、公示过程照片、《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
四、新生办理资助卡
时限:上级资助部门审核后15日内完成。
收集公示无异议的新增受助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与确定的办卡银行联系(市直为中国银行),为新增学生办理好资助卡。
五、发放资助卡
时限:办卡后一周内完成。
学校要举行发卡仪式,核对学生身份信息后,领卡学生在《资助卡发放签名册》上签名。
存档资料:《资助卡发放签名册》、发卡仪式照片。
六、填报《银行模版》(附表5)
一式三份,一份报上级资助部门、一份报银行、一份学校存档,均需学校和资助中心盖章认定,《银行模版》由资助中心统一收集后报发卡银行。
七、下拨资金、打卡
上级资助中心申请下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打到银行后由银行拨付到学生资助卡账户。
八、打卡未成功处理
个别学生打卡未成功由银行直接与各学校资助管理员衔接解决。
九、春季学期普高助学金发放管理
基本操作程序同上。除个别受助学生因学籍异动、增补人员办卡外,其它学生继续享受。有增补学生也应执行申请、评审、公示、办卡、发卡等程序,开学后两个月之内报资助中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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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
学校名称: 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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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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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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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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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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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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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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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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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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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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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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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户籍性质 |
□农村 □非农业 |
主要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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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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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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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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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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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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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助学金的主要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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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审核意见 |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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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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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湘潭市普通高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调查表 学校 年级 班级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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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指标 |
调查指标 |
真实信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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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家庭人口情况 |
1、与父母一起生活的; |
是□; 否□ |
单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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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与父母(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的; |
是□; 否□ |
|||||||||||||||||
|
3、与父或母一起生活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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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与父或母及(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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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父母身体情况 |
1、父母健康的; |
是□; 否□ |
单选 |
||||||||||||||
|
2、父或母一方长期患病的,或一方为残疾,但生活尚能自理的; |
是□; 否□ |
|||||||||||||||||
|
3、父或母一方长期患病的,或一方为残疾,但生活不能自理的; |
是□; 否□ |
|||||||||||||||||
|
4、父母双方均患有重大疾病的,或双方均有残疾的,且生活难以保障的; |
是□; 否□ |
|||||||||||||||||
|
3 |
本人身体情况 |
1、本人身体健康的; |
是□; 否□ |
单选 |
||||||||||||||
|
2、本人长期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但生活能自理的; |
是□; 否□ |
|||||||||||||||||
|
3、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严重残疾需要特别帮扶的; |
是□; 否□ |
|||||||||||||||||
|
4 |
家庭月收入 |
1、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是□; 否□ |
单选 |
||||||||||||||
|
2、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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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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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00元以下;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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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房屋情况 |
1、砖瓦房(或商品房); |
是□; 否□ |
单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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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木质房;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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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土砖房(廉租房);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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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就学人口情况 |
1、家里只有一人读书的; |
是□; 否□ |
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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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家里有两个人读书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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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计划生育政策双女户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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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有三个及以上读书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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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特别情况(一) |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
是□; 否□ |
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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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家里完全无劳动力或者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
是□; 否□ |
|||||||||||||||||
|
3、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家庭或个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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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特别情况(二) |
1、是城乡低保户的; |
是□; 否□ |
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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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是少数民族贫困生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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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个人物品 |
有手机、电脑、随身听、相机、名牌衣物、金银首饰、摩托车或电动车的; |
在有的选项上打“√” |
单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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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家庭财产情况 |
有汽车、门面或开办公司等实体经济的; |
在有的选项上打“√” |
单选 |
||||||||||||||
|
本人承诺对上述信息真实性负责
学生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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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班主任评价 |
1、申请人在校表现较差; |
是□; 否□ |
单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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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人在校表现一般;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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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申请人在校表现良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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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湘潭市普通高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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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指标 |
评分细则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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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家庭人口情况10分 |
1、与父母一起生活的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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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与父母(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的计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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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与父或母一起生活的计7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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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与父或母及(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的计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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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父母身体情况15分 |
1、父母健康的计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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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父或母一方长期患病的,或一方为残疾,但生活尚能自理的计9分; |
|
|||||||||||||||||
|
3、父或母一方长期患病的,或一方为残疾,但生活不能自理的计1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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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父母双方均患有重大疾病的,或双方均有残疾,且生活难以保障的计1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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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人身体情况10分 |
1、本人身体健康的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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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人长期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但生活能自理的计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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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严重残疾需要特别帮扶的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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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家庭月收入情况15分 |
1、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计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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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计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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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计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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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0元以下计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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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房屋情况10分 |
1、砖瓦房(或商品房)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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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木质房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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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土砖房(或廉租房)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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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班主任评价10分 |
1、申请人在校表现较差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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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在校表现一般计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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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申请人在校表现良好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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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就学人口情况10分 |
1、家里只有一人读书的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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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家里有两个人读书的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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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划生育政策双女户的计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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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有三个及以上读书的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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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别情况(一) 10分 |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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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家里完全无劳动力或者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计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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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家庭或个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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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别情况(二) 5分 |
1、城乡低保户的计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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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少数民族贫困生的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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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个人物品 |
有手机、电脑、平板、相机、名牌衣物、金银首饰、摩托车或电动车的;(每项扣5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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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家庭财产 情况 |
有汽车、门面或开办公司等实体经济的;(每项扣10分,两项或两项以上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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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湘潭市普通高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得分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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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章): 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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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级 |
户籍 |
困难原因 |
评估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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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按年级、困难程度得分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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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学校 年 季普通高中助学金 银行发放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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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持卡人姓名 |
银行卡号 |
资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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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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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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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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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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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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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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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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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学生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班级 |
资助形式 |
经办教师签名 |
学生签名 |
银行卡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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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 |
二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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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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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2012年4月修订)
为了认真做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市全日制在读的各级各类学校学生。
2.本办法所称家庭经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市全日制在读的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且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经济状况可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1.特别困难档: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一般困难档: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但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经济陷入困境,根据实际情况可认定为特别困难档。
三、认定原则
1.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各学校综合评定,学校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
3.符合认定标准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8)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四、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帮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认定工作的开展。
2.各学校成立学校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校认定工作。
3.各学校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年级组长任组长、班主任及占一定比例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随时向所在学校申请。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学校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湘潭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每学年结束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放《调查表》,并面向全校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宣传。学生利用暑假准备相关材料。
2.每学年开学报到一周之内,学生向学校班主任提交《调查表》和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做好评议讨论记录。对照本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民主评议理由”及“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决定”,确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学校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4.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应认真审核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审核通过的,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小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学校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提请复议。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改。
公示通过之后,学校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填写“学校审核意见”,确定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定名单,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认定方法
1.审——仔细审阅学生提供的困难证明材料,若发现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针对问题进行调查。
2.核——通过电话核实或实地调查,确认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
3.察——观察学生的穿着及日常表现,注意细节,考察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
4.谈——就学生的家庭情况和学生本人进行交谈,从而进一步了解实际情况。
七、后续管理
1.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2.学校各年级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对于违反校纪校规和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同学即不再列入帮困范围,终止对其的资助,并及时上报学校认定工作小组。
3.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已获得资助的,收回所有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各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5.各学校应当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起规范的档案,完整地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的情况。
八、其它
1.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2.本办法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湘潭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基本政策宣传
(可通过国旗下讲话、家长会、家校通短信、班会、宣传栏等形式宣传)
一、资助对象
凡在我市范围内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特别规定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8)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三、资助标准
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两档: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四、申请程序
1、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湘潭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学校组成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申请、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助学生名单。
3、资助学生名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学校将公示名单报同级学生资助中心盖章确认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同时设立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统一填报《湘潭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若有异议,经查证属实,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依次递补。
五、助学金发放
国家助学金采取集中支付、打卡形式直接发放到学生。
HNPR—2010—12061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湘财教〔2010〕75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普通高中: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和省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完善助学政策体系,大幅度增加助学经费投入,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向全部农村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健全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安排部分彩票公益金用于普通高中助学,并逐步对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免学费政策,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但目前我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许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法得到有效资助。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实现资助政策的全覆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教育强省的重要举措,是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手段,对于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有效保障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费用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一)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我省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分类明确,适当向农村和县镇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以下两个原则分担:一是省本级和市州本级所属学校,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二是县市区所属学校,省直管县市、湘西自治州所属县市由省、县两级分担,其他非省直管县(区)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依据各县市区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按总人口计算,下同)情况分为四档确定,详见下表。
县市区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地方资金分担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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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分档 |
省直管县市、湘西自治州所属县市 |
其他非省直管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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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补助 |
县级 分担 |
省级 补助 |
市级 补助 |
县级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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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1200元以上 |
40% |
60% |
0% |
4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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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1000-1200元 |
50% |
50% |
10% |
4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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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800-1000元 |
60% |
40% |
20% |
4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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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档:2008年人均可用财力800元以下 |
70% |
30% |
30% |
40% |
30% |
同时,为缓解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资金分担压力,对国扶县、省扶县和少数民族县等44个县统一执行第四档的资金分担比例。
(二)落实学费减免等政策。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落实分担责任。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省里确定的资金分担办法,确保地方各级应分担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普通高中△ 资助△ 意见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300份
2010年12月23日印发
HNPR—2011—12010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湘财教〔2011〕3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普通高中: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助学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300份
2011年2月9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
第四条 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分类确定,适当向农村和县镇普通高中学校倾斜。
第五条 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参照以下办法分为2档或3档:一是分2档资助,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二是分3档资助,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明确的办法分担。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我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分解下达到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附表2)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1月20日前,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市县汇总表》(附表3)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省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省财政厅商省教育厅确定,市县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县确定。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由市县综合考虑民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学生平均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