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教育专家队伍,带动和促进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升,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如下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含学科带头人候补人,下同)。
二、考核内容
(一)师德修养。权重10分。
(二)任职(管理)经历与工作量。权重10分。
(三)教育教学技能及成绩。权重25分。
(四)教育科研能力及实绩。权重25分。
(五) 示范指导能力与实绩。权重25分。
(六)继续教育。权重5分。
三、考核办法
(一)分层管理。市教育局负责对市直学校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对全市考核对象考核结果的审定及结果的运用;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区域内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工作,建立中小学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学校负责对他们进行过程考核和日常管理,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按学年建好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成长档案。
(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及有关股室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填写《湘潭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考核表》,考核结果上报给市教育局备案。市直学校在学校考核并填表后,将材料及考核结果直接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每年检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考核工作,兑现奖惩,对其情况予以通报。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经认定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实行一年两次考核,督促其认真履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称号,直至本届结束;学科带头人候补人与学科带头人一道纳入考核,考核达优秀等次者,直接进入学科带头人队伍;本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候补人连续三年考核均为优秀,且年龄未超文件规定的教师,可以连任下届同等称号。
四、考核标准
1、政治师德表现:遵纪守法、师德师风、协作精神、引领作用等,属于定性标准,占10%。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票否决”:①违法犯纪;②体罚、变相体罚学生;③从事有偿家教家养;④乱收费、搭车收费,乱征订教辅材料及学习用品;⑤三次以上(含三次)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接受工作安排但敷衍塞责。
计分方法如下:①获市及市以上师德标兵、模范教师、优秀党员、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十佳青年教师、十佳乡村教师等政府和行政部门授予的综合荣誉称号,计10分;获县级政府和行政部门授予的综合荣誉称号,计8分;③获直属学校或中心校综合荣誉称号,计6分。
2、任职(管理)经历与工作量占10%。教师为一线专业对口教师,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培训经验与能力。①学科教学(7分):每学年周课时量高于本校教师平均工作量计7分、持平计6分、低于平均工作量计5分。兼职工作(3分)。每学年承担区域或学校教育教学教研某项管理工作,计2分,两项及以上计3分。教研员的工作量与同单位其他教研员相比较计分。
3、教育教学技能及成绩占25%。
教育教学技能(12分):①参加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的正规赛课、说课,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及其以上者计10-12分;获市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者计8-10分;③获市三等奖或县级二等奖,或参加直属学校或中心校组织的赛课、说课获一等奖者,计6-8分。教研员不参与此项计分。
教育教学成绩(13分):①任班主任工作,获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班集体;负责学校工作,担任年级组长,团、队辅导员,因工作成绩显著而获县级以上优秀工作者等称号;重视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强,学生学科素质发展全面,所教学科学生平均分、及格率、优秀率居本校年级或中心校第一,获县级以上教学奖或在辅导学生学科竞赛或其他比赛中获市级以上奖励。以上居一者计11-13分。任班主任工作,所带班级评为直属学校或中心校优秀班集体,或出任后进班班主任且转化成效显著者;或任科任教师,所辅导的学生参加县级以上比赛获二等以上奖励者;或音、体、美教师带队参加省、市比赛获组织奖,或县级等级奖;所教学生学科素质发展较好,学生学科平均分、及格率、优秀率居直属学校或中心校第二。以上居一者计8-11分。③担任班主任工作,教书育人成绩一般;或虽未担任过班主任,但教学管教管导且有一定成效,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和具体的教学实绩。以上居一者计6-8分。教研员教育教学实绩主要看其所在学科县域成绩在全市的排位情况或提升情况。
4、教育科研能力及实绩占25%。①在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举办的教育科研成果评奖中获县级一等奖的课题主要参与者(领导之外的前三名);在省及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教学、管理、教育论文或所撰写的论文获省级教育学会/学科教学专业委员会一等奖,获市级以上教学竞赛一等奖者。以上居一者计20-25分;在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举办的教育科研成果评奖中获县级二等奖的课题主要参与者(领导之外的前三名);在市级刊物公开发表教学、管理、教育论文或所撰写的论文获市级教育学会一等奖,获县市区级教学竞赛一等奖者或市级教学竞赛二等奖者。以上居一者计15-20分; ③校本教研课题的主持人(有研究方案和实施计划),或所写论文获市级教育学会二等奖、县级一等奖者,或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交流会(现场会)上交流。以上居一者计11-15分。教研员此项共计31分,与教师相比,相应获奖等次要提升一级计分。
5、示范指导能力与实绩占25%。①具有较强的辅导青年教师的能力。担任业务副校长或教务主任、教研室主任,业绩突出者;担任县级以上示范观摩课、研讨课、公开课、教师培训班的执教者;或指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一等奖。以上居一者计20-25分;担任教务主任、教研室主任或教研组长,积极组织教研活动,业绩突出者;或本人上过乡镇级公开课、示范课;或指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居一者计15-20分;③担任教研组长或备课组长,成绩较多;每年都上一次校内公开课;指导青年教师业务,成绩较突出。以上居一者计10-15分。教研员此项共计31分,与教师相比,指导教师获奖等次要提升一级计分。
6、继续教育占5%。(继续教育看考核的上年度和考核当年的相关数据,取平均值)平均每年继续教育学分达30学分记1分,31至71学分记2分,72及以上学分记5分。
五、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要客观公正,严格按程序操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增加考核工作透明度。
(一)公布考核办法,公开考核要求。
(二)个人对照考核标准自评。上半年的考核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自评,同时填表交县、市教育局备案。下半年考核由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本人在次年的1月15日前写好总结,同时,市直学校和县(市、区)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分别向湘潭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提交《湘潭市中小学骨干教师 学科带头人考核表》。
(三)组织专家考核,审核材料。
(四)整理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布考核结果并进行公示。
六、考核奖惩
考核奖励实行一学年一奖励。对考核合格者发放科研经费;设定10%左右的优秀指标,对考核获优秀等次者予以奖励;学科带头人候补对象经考核达优秀等次者即转为学科带头人;按有关文件将考核结果与教师专业发展及个人成长挂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并取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称号:
(一)最终市级考核总分骨干教师低于70分、学科带头人低于80分者;
(二)因师德师风等问题年度考核被“一票否决”者;
(三)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者;
(四)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责任事故者;
(五)无故不接受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交有关考核材料者。
七、报送材料
(一)个人工作年度总结及《湘潭市中小学骨干教师 湘潭市学科带头人考核表》(书面一式二份,一份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直学校,一份交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按照《湘潭市市中小学骨干教师 湘潭市学科带头人考核表》填写内容的顺序装订成册)。
(三)《湘潭市中小学骨干教师 湘潭市学科带头人考核汇总表》(书面一式一份并附电子稿)。
湘 潭 市中小学骨干教师
湘潭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
考 核 表
工 作 单 位
姓 名
学 科
称 号
考 核 时 间 年 学期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采用A4纸规格。
二、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三、“籍贯填写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
四、称号一栏填写“湘潭市中小学骨干教师”或“湘潭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
姓 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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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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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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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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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 教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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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行政 职 务 |
| 现任行政职务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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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 称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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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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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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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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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自评分 | 专家考核分 | ||||
政治 思想 表现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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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 (管理) 经历 与工作量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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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教学 技能 及成绩 (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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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科研 能力 及实绩 (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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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 指导 能力 与实绩 (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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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 教育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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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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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教育局 考核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考核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教育局考核 领导小组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